□記者韓景瑋
  本報訊一女子因和鄰居有矛盾,遂將下了毒的餃子餡掛在鄰家門前。鄰居以為是親戚所送,便拿回家包餃子,導致倆孩子因吃了毒餃子後中毒,送醫院搶救後撿回性命。後經鑒定下毒的女子趙霞(化名)患有精神分裂症。儘管如此,11月1日,衛輝市法院向媒體透露: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霞有期徒刑10年。
  門口掛包餃子餡,倆孩子吃餃子後中毒
  2012年10月26日傍晚,家住衛輝市農村的王老太回家後,看到院門閂上掛有一袋餃子餡。她以為是親戚所送,就將餃子餡拿到屋裡包成餃子。孫子小江(化名)和外孫小豪(化名)放學回來,吃了王老太煮的餃子後,突然出現了抽搐、意識障礙等中毒的癥狀。家人送醫院搶救治療後,小江基本恢復正常,小豪仍間斷性抽搐。後來警方介入調查,將嫌疑人趙霞抓獲。
  趙霞稱,她因鄰居侯某曾說她偷過其錢,遂心生怨恨。2012年10月26日,趙霞在村裡買了做好的餃子餡,將先前在鎮上買來的幾包“三步倒”老鼠藥拌進餃子餡中,並將餃子餡掛在侯某院門的外門閂上。今年9月23日,鑒定部門在送檢的鼠藥中,檢出毒鼠強成分。經法醫鑒定,受害人小江損傷程度屬輕傷,小豪損傷程度屬重傷。
  涉嫌故意殺人,患精神病的她仍獲刑10年
  經省精神病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,被告人趙霞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症,屬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採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,意圖剝奪他人生命,致一人重傷、一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
  主審法官解釋說:目前,刑法對精神病人殺人的規定,簡單來說就是三條:如果在不發病時殺人,負全部刑責;如果在半發病狀態下殺人,可以減輕處罰;如果在完全發病狀態下殺人,不負刑責。
  我國《刑法》第18條第1款規定: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”但《刑法》第18條第3款還規定:“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”本案中,鑒於趙霞實施犯罪時,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、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,屬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,所以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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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吉偉立張希金  (原標題:將毒餃子餡掛鄰家門前致倆孩子中“毒鼠強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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